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发布时间: 2024-03-28 13:38:47 |   作者: 精油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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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5-24 10:26:02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任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任部分应当拟定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出产技术方面的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任部分应当加强对农产品出产的辅导。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出产企业、农人专业协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出售的农产品,依规则应当包装或许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许附加标识后方可出售。包装物或许标识上应当依规则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出产者、出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运用添加剂的,还应当依规则标明添加剂的称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任部分拟定。